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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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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接見辦理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10
  • 資料點閱次數:1950
接見地點 接見室
申請方式 填寫增加接見申請單(詳如附件下載),載明具體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監接見室辦理。
申請事由 一、 便利遠道、年邁或年幼之接見人。
二、 受刑人有事務聯繫、促進在監生活適應、強化家庭親情支持之需要。
三、 穩定接見人或受刑人情緒之需要。
四、 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五、 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基於鼓勵其繼續維持善行時。
六、 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應檢附相關文件或補充說明。
審查方式 審查申請文件,並審酌受刑人個別情形及實際需求,如認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或第三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如無法提出,本監將不予受理。
次數 一、 受刑人新收入監未滿3月,每週得增加接見2次為原則。
二、 受刑人新收入監滿3月,每週得增加接見1次為原則。
人數 每次最多3人為原則。
中止接見或拒絕接見 一、非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時,得中止接見。
二、被許可接見者為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止,得中止接見。
三、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機關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得中止接見。
四、接見時,受刑人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得中止接見。
五、被許可接見者於接見時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得中止接見。
六、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得拒絕接見。
七、受刑人拒絕接見。
聯繫窗口 接見室:04-23813986 ; 04-23840936 分機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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