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服務導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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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民眾公平公開獲得政府資訊權利,本監依據 政府資訊公開法,提供公開政府資訊窗口如下:1.「法律、解釋彙編及宣導參考文件」提供政府資訊公開法解釋彙編及宣導參考文件,協助民眾瞭解本法。2. 「申請規定與表單下載」:列出申請政府資訊作業相關規定與表單。3. 「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 本監於網站公開之政府資訊如下:
- 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公佈於本監網站首頁及機關簡介網頁單元。
- 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提供自106年度起服務躍升執行計畫及自96年起研究報告;業務統計方面則提供收容情形及業務統計資訊。
- 預算及決算書:提供自94年起相關歲出、入決算表、說明提要表、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提供自97年起招標資訊。
如果您對政府資訊公開法並不熟悉,建議您先閱讀「法律、解釋彙編及宣導參考文件」下之「 政府資訊公開問答暨解釋彙編 」 ,瞭解您的權益。
◎本監政府資訊公開服務的範圍 本服務園地為便利民眾取得政府資訊,雙管齊下:除規定民眾依法可向政府申請提供,並規定政府機關主動公開之資訊範圍。首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政府 必須主動適時公開的資訊內容 ,以免這些與民眾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過時,影響民眾權益。這些主動公開資訊多半會以政府網站、政府公報、記者會、說明會等形式或其他公開陳列方式提供。本監以網站為公開管道之一,另配合公開陳列等方式進行。其次,如不在主動公開範圍之資訊,只要不違反國家機密、民眾個人權益,均可 書面向政府申請提供 ,各政府機關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訂定相關的服務申辦程序,民眾按規定提出申請即可。
公開法規定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項目 | 公開項目說明 | 本監資訊公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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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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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監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
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此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行政規則。 |
本監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
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
配合資訊化之趨勢,將本監之 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等資訊,於本監全球資訊網頁揭示清楚。 |
公佈於本監網站機關簡介及為民服務網頁單元 |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
本於業務權責及執行考量,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第 1 項諸款規定,決定妥適之公開方式。 |
本監目前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
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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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及決算書。 |
除主計處另為統一規定外,仍由會計室公開陳列於該室之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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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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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自99年起 辦理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情形統計表。 |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
關於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由總務科提供廠商查閱服務。 |
提供相關招標資訊 |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
關於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
提供相關支付或接受之補助資訊 |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
本監非合議制機關。 |
本監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