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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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接見說明
- 申辦方式及應備文件:
- 現場辦理:
- 請攜帶律師證及已完成委任程序之委任狀至門衛處審核及填寫律見申請單。
- 法律扶助案件:請攜帶「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律師證辦理律師接見;禁見被告得代為遞入委任狀予被告簽名及捺印,如需當日律見者,得代為傳真院檢,待院檢回傳後予以律見。
- 律師或非律師為刑事訴訟之告訴代理人、自訴代理人或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之代理人請求接見禁見被告時,須先經承辦檢察官或法官同意後,方可辦理律見。
- 未受委任之律師請求接見被告或受刑人洽談委任事宜時,請攜帶律師證及尚未完成委任程序之委任狀至門衛處審核及填寫律見申請單。
- 庭遞委任狀或郵寄委任狀無繫屬院檢收狀章時,待本監總務科名籍股向繫屬院檢確認後辦理。
- 實習律師隨同指導律師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 預約辦理:
- 為能確認律師與被告或受刑人間之委任關係,律師辦理預約接見須已完成委任程序且以曾親臨本監辦理接見者為限。
- 請於上班日17:00前傳真已蓋繫屬院檢收狀章之委任狀或庭期未到之開庭通知書,另請於空白處寫明律見預約時間,並以電話確認。
- 預約辦理遠距接見及行動接見(請參考本監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接見服務/通訊設備接見)者,以曾親臨本監辦理過該收容人之律師接見者為限,且接見之收容人非禁見被告。
- 如律師未能依預約日期、時間準時前來接見時,最遲應於預約前一小時來電取消;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或逾時20分鐘仍未報到者,若累計達3次以上者,自最近1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本監得不受理其預約申請。
- 現場辦理:
- 辦理登記及接見時間:
- 辦理登記時間:上班日8:30~11:00及13:30~16:00。
- 律師接見時間:上班日9:00~11:30及14:00~16:30。
- 注意事項:
- 辦理律見時,僅能交付或收受與訴訟案件相關之卷宗及文書並 經戒護人員檢查有無違禁物品後,方可給予收容人;另其他物品、衣物、書籍或菜餚請至一般接見窗口辦理。
- 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 接見時,禁止提供飲品食物予收容人。
- 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 申請單:請於接見時填寫完成並交門衛主管辦理當日接見。
- 辯護人接見申請單:已完成委任之刑事案件辯護人、審判中經審判長所指定的公設辯護人或律師、非律師但經審判長許可為辯護人者。
- 律師接見申請單:民事代理人、行政訴訟代理人、申訴或複審案件代理人、未受委任請求洽談委任事宜者。
- 聯絡方式:戒護科 連絡電話:04-23830886 傳真電話:04-23819635。
附件下載
- 律師接見申請單.pdf238 KB 109-12-09 下載次數:377
- 辯護人接見申請單.pdf237 KB 109-12-09 下載次數: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