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調整接見辦理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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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地點 | 綜合接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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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填寫彈性調整接見申請單(詳如附件下載),載明具體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監指定窗口辦理。 |
申請事由 | 一、 基於管理事由: (一) 監獄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二) 受刑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二、 基於教化輔導事由: (一) 監獄基於協助受刑人身心調適、情緒穩定之需求,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二) 為修復、調整、改變受刑人之認知、行為或關係,得經由接見人提供協助時。 三、 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 (一) 受刑人因故受傷,接見人得予以撫慰時。 (二) 受刑人遇有親職教養、財產繼承、子女監護或其他特殊事由,需與接見人協商解決時,應檢附相關文件或補充說明。 四、 其他事由: (一) 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二) 受刑人家中遭受重大災害時。 (三) 受刑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旅居境外返臺探視,時程緊迫時。 (四) 接見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五) 受刑人與接見人溝通有語言翻譯需求、需以書寫或其他替代方式之必要時。 (六) 受刑人有接受法律扶助、諮詢或進行修復式司法之需要時。 |
審查方式 | 審查申請文件,並審酌受刑人個別情形及實際需求,如認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或第三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如無法提出,本監將不予受理。 |
次數 | 一、 接見人全數均為受刑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依個案情形審核辦理。 二、 接見人如有受刑人最近親屬或家屬以外之人,受刑人每週辦理彈性調整接見1次為原則。 |
人數 | 機關得審酌受刑人個別情形及實際需求,並視接見空間限制,調整同時接見之人數。 |
中止接見或拒絕接見 | 一、非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時,得中止接見。 二、被許可接見者為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止,得中止接見。 三、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機關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得中止接見。 四、接見時,受刑人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得中止接見。 五、被許可接見者於接見時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得中止接見。 六、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得拒絕接見。 七、受刑人拒絕接見。 |
聯繫窗口 | 戒護科:04-23840936 分機 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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