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接見及發受書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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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對象及發受書信規定
-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2條規定受戒治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接見及發受書信,但有妨礙戒治處分之執行或受戒治人之利益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 受戒治人與非親屬、家屬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有益於其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得報經所長許可後行之。
- 受刑人(含外役分監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第67條規定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4條及第55條規定第4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第3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 受戒治處分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1條規定送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飲食不得送入,但下列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 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
- 元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父親節、端午節及中秋節。
- 被告:接見被告無身分對象限制,每日得接見1次;禁見被告不可接見,最近親屬(三親等內) 得寄送菜餚。
- 受觀察勒戒人:以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每週得接見1次。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得送入必需物品,並適用本監送入物品之規定。
- 收容少年:以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等親屬為限,每日得接見2次。
- 受觀察勒戒少年:以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每週得接見1次。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得送入必需物品,並適用本監送入物品之規定。
- 有期徒刑未滿6月、拘役、罰金易服勞役、有期徒刑6月以上尚未編級、不為累進處遇及暫緩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無身分對象限制。
- 未滿12歲之收容人家屬,不計入接見人數限制。
- 國定例假日或每月第1個星期日辦理接見,因人數眾多,不受理增加接見。
接見時間
一般接見(週一至週五) | 假日接見(每月第一個星期日) | |||
登記時間 | 接見時間 | 登記時間 | 接見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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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監及戒治所 (受刑人、被告、受戒治人 、觀察勒戒人、少女) |
上午 08:20~11:00 下午 01:30~04:00 |
上午 09:20~12:00 下午 02:00~04:30 |
上午 08:00~11:00 下午 01:30~04:00 |
上午 08:30~11:30 下午 02:00~04:30 |
外役分監 | 下午 04:30~05:20 |
第一梯次 下午 05:00~05:20 第二梯次 下午 05:20~05:40 第三梯次 下午 05:40~06:00 |
中午 11:30~12:30 |
第一梯次 中午 12:00~12:20 第二梯次 中午 12:20~12:40 第三梯次 中午 12:40~01:00 |
監外作業 | 下午 04:30~05:50 |
下午 06:0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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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注意事項 | 收容人經醫師診斷評估疑似或確診罹患傳染病之隔離期間,不受理一般接見及假日接見,無法辦理接見之收容人名單公布於本監全球訊網電子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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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及通信次數
- 受刑人接見次數:
- 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任1日),計算週期以週計算。
-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或2次。
- 第二級受刑人每3日1次
- 第一級受刑人原則每日1次,如有特殊情形事先申請核准後辦理。
- 有期徒刑未滿6月、拘役、罰金易服勞役、有期徒刑6月以上尚未編級、不為累進處遇及暫緩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每星期1次。
- 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至星期六止,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 受刑人送入飲食,每3日1次。
- 受戒治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2條第3項規定:每週得接見1次。
- 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規定:每週得接見1次。
- 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及受刑人之利益時,不許接見。
- 接見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現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時,得中止其接見。
- 接見人數限3人(未滿12歲之收容人家屬不在此限),接見人請攜帶身份證正本。
申請接見流程
- 家屬抽號碼牌,並填寫接見寄物四聯單,各欄應詳實填寫。
- 依號碼牌順序辦理登記接見及寄物, 並請家屬繳交有效證件(身份證,汽/機車駕駛,護照,健保IC卡等)查驗身份。
- 經審查如有證件不符或與收容人接見處遇不符者,不予受理。
- 經申請核准進入接見區者,以梯次為單位,並於候見處字幕看板上顯示梯次。
- 依梯次辦理接見,核對家屬提供證件,並將所攜通信器材關機或關靜音後,始准進入接見區接見,接見時不得使用任何電子器材。
寄款流程
- 家屬如有寄款者,請在登記接見窗口自行填寫「寄送保管金申請單」後,連同現金交由登記接見人員辦理寄入手續。
- 經查驗點收現金無訛後,將「保管款收據」交家屬收持,並請當場核對是否無誤。
- 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4條規定外界送入金錢,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1次,每日以新台幣10000元為限,包括郵寄匯票等,但有特別理由(例如繳交醫療費用、刑事保證金等),並以書面報告經長官核准者,得准予寄入超過上限金額。
接見注意事項
- 請將行動電話、照相機、錄影機、錄音機等通訊器材關機或關靜音後進入接見區接見,接見時不得使用任何電子器材。
- 進入接見區若發現持有違禁物或危險物品者、立即取消接見。
- 酗酒或精神異常及神智不清者、不得申請接見。
- 申請接見時如有發現辱罵、打架及破壞公物者、立即取消申請接見。
- 經收容人申請拒絕接見對象核准有案者,禁止申請接見。
- 接見家屬有妨害監獄紀律者,禁止申請接見。
- 如欲攜帶動物進入接見區內,須全程抱著,如影響他人接見,立即取消接見。
-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收容人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沒入或廢棄之。
- 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人進入接見。
- 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護具等)之寄入,須由收容人先行以書面報告提出申請,經核可後方可於接見窗口寄送。欲寄入之包裹及信件請由行政大樓收發室寄入(包裹單請黏貼於外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