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監辦理(預約)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115年6月15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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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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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辦理(預約)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115年6月15日開始實施)
一、申請方式:
(一)現場辦理:
1.請於上班日之上午09:00至11:00及下午14:00至16:00,攜帶應備文件至本監提出申請。
2.請自行留意蒞監時間及斟酌欲辦理接見之人數,本監將視律見室現況及值勤警力進行提帶作業。
(二)預約辦理:
1. 預約方式:
1)線上預約:應由律師或辯護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https://service.mjac.moj.gov.tw/)申請「預約律師接見」服務項目,並經本監審核通過者為限。
2)電話(傳真)預約:以曾親臨本監辦理律見者為限,請填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辯護人/律師接見申請單」,檢附委任狀以傳真方式向本監戒護科提出申請,並以電話確認受理狀況。前揭申請單請至本監官網(https://www.tcw.moj.gov.tw/)下載。
2. 洽談委任律師,尚存未必委任之不確定性,爰不開放預約。
3. 可預約之期間為申請接見之日前7日起至前2日15時截止。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截止。
4. 預約完成後,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10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本監辦理報到登記。
5. 律師、辯護人完成該次預約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但預約不同收容人接見時,不在此限。
6. 律師、辯護人無法如期接見時,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1日15時前撥打承辦人電話或線上取消預約。
7. 律師、辯護人未依預約日期及時段辦理該次接見,最近6個月內達3次以上者,本監自最近1次未辦理接見日起3個月內,得拒絕受理其預約申請。
二、應備文件:
(一)辯護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庭遞委任狀或郵寄委任狀無繫屬院檢收狀章時,待本監向繫屬院檢確認後辦理);指定辯護人應繳驗院檢所發指定辯護人通知函。
(二)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
(三)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派案通知等。(禁見被告僅得由本監協助遞入委任狀予禁見被告簽署。)
(四)實習律師:實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五)辯護人攜通譯接見:應繳驗通譯人員身分證明、完訓證明;接見對象為禁見被告時,須有羈押院檢同意之文件。
三、本監聯絡窗口:
(一)戒護科聯絡電話:04-23840936承辦人分機304。
(二)傳真電話:04-23819635。
四、注意事項:
(一)律師、辯護人接見原則以「預約辦理」者優先,採「現場辦理」者,由本監視現場實際狀況衡酌辦理。
(二)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三)律師、辯護人交付收容人相關訴訟文件時,應先交由律見室戒護人員進行違禁品檢查後,再予收容人收受。
(四)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五)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違者移送律師公會或地檢署處理。
五、律師、辯護人行動接見(視訊律見):
(一)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律師、辯護人得申請與收容人行動接見(視訊律見),惟禁見被告不適用是類接見。
(二)行動接見辦理時間為上班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6:30,共分10個時段,每次以25分鐘為限(5分鐘為準備期間)。
(三)申請行動接見須網路申辦,可參閱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https://service.mjac.moj.gov.tw/)相關規定。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承辦人電話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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