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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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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調整接見辦理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25
  • 資料點閱次數:1622
接見地點 綜合接見室
申請方式 填寫彈性調整接見申請單(詳如附件下載),載明具體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監指定窗口辦理。
申請事由 一、 基於管理事由:
(一) 監獄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二) 受刑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二、 基於教化輔導事由:
(一) 監獄基於協助受刑人身心調適、情緒穩定之需求,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二) 為修復、調整、改變受刑人之認知、行為或關係,得經由接見人提供協助時。
三、 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
(一) 受刑人因故受傷,接見人得予以撫慰時。
(二) 受刑人遇有親職教養、財產繼承、子女監護或其他特殊事由,需與接見人協商解決時,應檢附相關文件或補充說明。
四、 其他事由:
(一) 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二) 受刑人家中遭受重大災害時。
(三) 受刑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旅居境外返臺探視,時程緊迫時。
(四) 接見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五) 受刑人與接見人溝通有語言翻譯需求、需以書寫或其他替代方式之必要時。
(六) 受刑人有接受法律扶助、諮詢或進行修復式司法之需要時。
審查方式 審查申請文件,並審酌受刑人個別情形及實際需求,如認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或第三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如無法提出,本監將不予受理。
次數 一、 接見人全數均為受刑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依個案情形審核辦理。
二、 接見人如有受刑人最近親屬或家屬以外之人,受刑人每週辦理彈性調整接見1次為原則。
人數 機關得審酌受刑人個別情形及實際需求,並視接見空間限制,調整同時接見之人數。
中止接見或拒絕接見 一、非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時,得中止接見。
二、被許可接見者為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止,得中止接見。
三、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機關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得中止接見。
四、接見時,受刑人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得中止接見。
五、被許可接見者於接見時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得中止接見。
六、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得拒絕接見。
七、受刑人拒絕接見。
聯繫窗口 戒護科:04-23840936 分機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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