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處遇課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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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妨害性自主罪及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及治療實施計畫
一、計畫目的
針對符合本計畫實施對象之受刑人,安排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矯正其不良習性,施以專業處遇措施,以達降低再犯之危險、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
二、實施對象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之受刑人。
三、處遇流程
處遇流程:(1)新收入監/他監移入。(2)初步診斷篩選。(3)強制身心治療。(4)輔導教育。(5)假釋/期滿出監。(6)社區登記報到/身心治療/輔導教育。
四、專業處遇內容
預備團體
- 處遇對象:未達逾報假釋日期前2年之性侵害罪受刑人。
- 處遇內容:在監適應狀況討論、未來處遇課程預備。
- 處遇人員:專業治療師。
基礎治療團體
- 處遇對象:經評估需接受身心治療之性侵害罪受刑人。
- 處遇內容:
(1)形成團體、相關處遇流程介紹。 (2)身體界限及改變動機。 (3)成長史討論。
(4)兩性關係的探討。 (5)犯罪歷程的探索。 (6)介紹犯罪歷程及循環。
(7)再犯預防模式的介紹。 (8)再犯預防應用技術-內在控制。 (9)再犯預防應用技術-外在控制。
(10)復發預演。 (11)受害者同理。 (12)總結與複習。 - 處遇人員:專業治療師。
個別心理治療
- 處遇對象:經評估需接受身心治療之性侵害罪受刑人。
- 處遇內容:基礎治療課程、個別狀況討論。
- 處遇人員:專業治療師。
輔導教育課程
- 處遇對象:(1)經評估僅需接受輔導教育之性侵害罪受刑人。 (2)已通過身心治療之性侵害罪受刑人。
- 處遇內容:
(1)法律篇、改變動機篇。 (2)再犯預防篇。 (3)人際關係之自我與他人溝通篇。
(4)心理衛生之壓力與情緒管理篇。 (5)心理衛生之精神疾病篇。 (6)正確性知識篇。
(7)兩性與家庭篇。 (8)未來生活適應篇。 - 處遇人員:專業治療師。
個別心理輔導
- 處遇對象:(1)經評估僅需接受輔導教育之性侵害罪受刑人。 (2)已通過身心治療之性侵害罪受刑人。
- 處遇內容:個別狀況討論。
- 處遇人員:專業治療師。
個別輔導
- 處遇對象:所有在監性侵害罪受刑人。
- 處遇內容:個別狀況輔導。
- 處遇人員:教誨師/輔導員。
追蹤輔導團體
- 處遇對象:已完成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但尚未假釋獲准或期滿出監之性侵害罪受刑人。
- 處遇內容:在監適應及學習狀況追蹤。
- 處遇人員:專業治療師。
更生輔導團體
- 處遇對象:
(1)經評估僅需接受輔導教育之性侵害罪受刑人。
(2)已通過身心治療之性侵害罪受刑人。 - 處遇內容:出監前心理準備、更生輔導資源介紹。
- 處遇人員:諮商輔導相關專業人員。
家暴受刑人處遇執行計畫
一、計畫目標
- 促使處遇對象自我覺察,並進一步改變暴力行為之認知;學習正確的情緒和壓力抒解方式,以及非暴力之互動模式。
- 促進處遇對象家庭和諧並使其習得與家庭有關之知識。
二、計畫實施對象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家庭暴力罪及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違反保護令罪處徒刑或拘役之受刑人。
三、專業處遇內容
認知教育輔導
- 處遇對象:所有觸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受刑人。
- 處遇內容:
(1)指認暴力行為。 (2)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法律教育。 (3)暴力的本質─權控與選擇。
(4)暴力的迷思。 (5)暴力的影響。 (6)情緒及壓力調適。
(7)非暴力衝突因應技巧。 (8)兩性與家庭關係。 - 處遇人員:專業治療師
個別化處遇(團體/個別諮商)
- 處遇對象:
(1)觸犯家庭暴力罪之受刑人。
(2)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法律教育。 - 處遇內容:透過對處遇對象的問題假設,以團體或個別方式,協助其能適當覺察其暴力行為成因,並思考與練習如何改變。
- 處遇人員:專業治療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