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式司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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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處遇 | 教誨教育 | 才藝班 | 讀書會 | 專業處遇 | 修復式司法 |
一、背景說明
修復式司法是一種替代性司法的典型,在司法原則內,透過新鏡頭的轉換,關注被害人的利益,也強調加害人應對其罪行承擔積極責任,補償其造成的傷害,期望透過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互動和對話,弭平傷痛。
二、目標
- 協助收容人瞭解修復式司法之精神,並運用於自身生活中。
- 協助收容人提升同理心與學習承擔責任。
- 連結外部資源強化本監修復式司法之深度及廣度。
- 持續強化修復式司法種子人員之專業知能。
三、本監修復式司法辦理情形
為落實推動修復式司法,本監於民國99年起即結合臺中地方檢察署修復式司法推動小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中分會、台中更生團契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單位,推動修復式司法相關計畫與方案,陸續辦理專家學者專題演講、桑樹計畫課程、進階團體、讀書討論會及收容人對話申請之個案轉介。於111年4月起,改依「法務部矯正署推動『修復式司法』實施計畫」,分別就修復式司法教育訓練、收容人修復式系統性教育課程及「修復式司法方案」之執行等實施策略,進一步落實推動矯正機關推動修復式司法之理念,本監預期藉由各項輔導課程與轉介,協助收容人認識修復式司法之精神與意涵,以實踐修復的真諦。
修復式司法辦理方式
類別 | 辦理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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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管理 | 由本監個管師定期蒐集有關收容人與被害人是否具有進行調解或修復意願之資料,建檔並作為後續推動修復式司法之參考與依據。 |
修復式司法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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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修復式系統性教育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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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方案 | 由本監個管師先依事件加害人、被害人或相關當事人申請,區分收容人紛爭事件涉及訴訟案件與收容人司法案件不同類型,參考「法務部矯正署推動修復式司法實施計畫」轉介原則評估申請案件是否受理;經評估可受理之案件,先委由機關內具有促進者資格之教誨志工擔任,採自行辦理方式辦理修復式司法方案,如遇案件特殊或需特定機構協助者,再視案件情形,委外請由修復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 |
四、法務部修復式司法文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