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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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屬喪亡/病危申請返家探視 | 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 | 常見問答 |
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之條件
一. 本監外役分監受刑人有配偶、親屬或家屬,而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 移入外役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2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80%以上。
- 申請返家探視前2個月未受外役監施以監獄行刑法第86條第1項之懲罰。
- 申請返家探視前2個月未違反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11條第2項、第5項之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 無其他情形足認其於返家探視期間有脫逃或危害社會治安之風險。
二. 例假日或紀念日:
- 星期六、日。
- 應放假之紀念日及其他經中央人事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三. 返家探視次數:
(一) 113年2月1日修正施行前已在外役監執行之受刑人適用:
- 刑期未滿3年,每月1次。
- 刑期3年以上7年以下,每2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以上,得每月1次。
- 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第3級,每3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得每2個月1次;其進至第1級,得每月1次。
- 刑期逾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第2級,每3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1級,得每2個月1次。
- 無期徒刑,每3個月一次。
- 65歲以上之受刑人,得每月申請返家探視1次,不受刑期及累進處遇限制。
(二) 113年2月1日修正施行後入外役監執行之受刑人適用:
- 外役監執行期間未滿6月,每3個月1次。
- 外役監執行期間6月以上未滿1年,每2個月1次。
- 外役監執行期間1年以上,每月1次。
- 65歲以上之受刑人,得每月申請返家探視1次,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四. 返家探視期間:
- 每次最多不得超過40小時,但例假日或紀念日有連續3日以上時,得延長24小時。
- 上列時間不包括在途時間,其往返在途時間另行規定。
五. 報到規定及活動範圍:
- 受刑人申請返家探視須檢附探視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關係證明文件、戶籍地或居住地相關文件、同意書,獲准返家探視後應持返家探視證明書向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報到。
- 返家探視之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為限。
- 返家探視期間,受刑人應主動回報到家及離家時間,遵守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並配合本監使用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設備之查訪措施。
- 受刑人持家屬聯絡簿應由探視對象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及到、離家時間。
六. 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回監者,本監即通報警察機關及該管檢察署偵辦,依外役監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並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