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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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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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之條件
1. 本監外役分監受刑人有配偶、親屬或家屬,而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申請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1). 移入外役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2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80%以上。
(2). 申請返家探視前2個月均無違規紀錄且教化、操行成績均無減分紀錄。
2.例假日或紀念日:
(1). 星期六、日。
(2). 應放假之紀念日及其他經中央人事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3. 返家探視次數:
(1). 刑期未滿3年,每月1次。
(2). 刑期3年以上7年以下,每2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以上,得每月1次。
(3). 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第3級,每3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得每2個月1次;其進至第1級,得每月1次。
(4). 刑期逾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第2級,每3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1級,得每2個月1次。
(5). 無期徒刑,每3個月一次。
(6). 65歲以上之受刑人,得每月申請返家探視1次,不受刑期及累進處遇限制。
4. 返家探視期間:
(1). 每次最多不得超過40小時,但例假日或紀念日有連續3日以上時,得延長24小時。
(2). 上列時間不包括在途時間,其往返在途時間另行規定。
5.報到規定及活動範圍:
(1). 受刑人申請返家探視須附家屬同意書,獲准返家探視後應持返家探視證明書向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報到。
(2). 返家探視之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為限。
(3). 受刑人持家屬聯絡簿應由家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及到、離家時間。
6. 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回監者,本監即並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偵辦,依外役監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並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