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喪亡/病危申請返家探視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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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親屬喪亡時辦理返家奔喪
- 要件: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機關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 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返家奔喪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 死者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之戶籍登記)。
- 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 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 申請期間:於死者亡故日起至喪葬(出殯)前2日。
- 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收容人之戶政文件。
收容人親屬病危時申辦返家探視
- 要件: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有生命危險時,得經機關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 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病危返家探視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 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 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3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
- 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 申請期間:於醫療機構開立之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生命危險文件之3日內。
- 「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網址為https://eservice.moj.gov.tw)。
- 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友可免附收容人之戶政文件。
其他類收容人依法令及函令規
其他類收容人依法令及函令規定,準用上述規定辦理。
聯絡方式
- 上班時間─戒護科名籍
- 聯絡電話:04-23840936分機305、306、310
- 傳真電話:04-23819635
- 下班時間─
- 聯絡電話:04-23840936 分機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