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回首頁

:::

常見問答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06
  • 資料點閱次數:3146

【問1】收容人親屬喪亡時,如何辦理返家奔喪?

  1. 要件:收容人之袓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喪亡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返家奔喪之申請,在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回機關;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2. 應備文件:收容人親友得檢具死亡證明書正本或亡者除戶之戶籍登記、訃文、足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文件,向各機關總務科洽辦,或郵寄予收容人提出申請。如時間急迫,可先受理傳真申請,相關文件正本再行補正。
  3. 機關首長核准後即可返家奔喪。
  4. 如該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該收容人之戶籍證明資料。

【問2】收容人因災害致遭受重大傷害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1. 要件:因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所列災害(例如風災、水災、震災、火災等),致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遭受重大傷害時,得經機關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2. 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災害返家探視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 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
    2. 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之文件。
    3. 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3. 申請期間: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
  4. 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收容人之戶政文件。

【問3】返家探視時,能事先通知家屬嗎?

    矯正機關受理收容人返家奔喪(探視)後,將儘速擇日安排相關戒護勤務。另雖基於戒護安全考量,無法事先通知返家奔喪(探視)時間,惟機關於抵達目的地前將通知收容人親屬。此外,奔喪者原則上會在出殯前完成返家奔喪。

【問4】返家探視時,是否一定要戴上戒具?

  1. 收容人返家奔喪(探視)時,機關會依職權衡酌每一個案是否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再決定是否施用戒具。參照函釋規定,年齡逾70歲、行動不便者及輕刑犯得免施用戒具。
  2. 所稱輕刑犯係指徒刑未滿一年之初犯受刑人,入監執行二月後經考核行狀善良無下列各款之情形者:
    1. 有監獄行刑法第24條各款情形。
    2. 有脫逃紀錄(含軍中)。
    3. 有另案於偵查中、審理中。
    4. 有其他保安處分待執行。
    5. 精神異常情緒不穩定。
    6. 社會關係複雜素行不良。
    7. 其他安全顧慮。
  3. 至於施用戒具者,將視情況提供外套衣物遮掩,以兼顧收容人尊嚴。

【問5】請問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規定為何?

  1. 移入外役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2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80以上且申請返家探視前2個月均無違規紀錄且教化、操行成績均無減分紀錄,得依申請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配偶、親屬或家屬。
  2. 次數:
    1.  刑期未滿3年,每月1次。
    2.  刑期3年以上7年以下,每2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以上,得每月1次。
    3.  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第3級,每3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得每2個月1次;其進至第1級,得每月1次。
    4.  刑期逾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第2級,每3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1級,得每2個月1次。
    5.  無期徒刑,每3個月一次。
    6.  65歲以上之受刑人,得每月申請返家探視1次,不受刑期及累進處遇限制。
  3. 應備文件:返家探視申請書,返家探視訪談紀要表,家屬同意書,被探視人之戶籍謄本。
  4. 期間:每次最多不得超過40小時,但遇有連續3日以上的紀念日或休假日時,得延長24小時。以上時間不包括在途時間,外役監應依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訂定在途期間,並告知受刑人。

【問6】請問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注意事項為何?

  1. 返家期間注意事項:
    1.  返家探視前均會發給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其內容明確載明返家探視期間應注意及遵守之規定。
    2.  受刑人獲准返家探視後應持返家探視證明書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到,並應於指定期日回監報到。
    3.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為限。
    4.  家屬聯絡簿應由家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及到、離家時間。外役監應按在途期間規定返家探視受刑人到家及離家時回報時間,並抽查其在家活動情形。

  2. 返家探視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正當理由之一,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時,應於原指定回監期日內向原執行外役監報告:
    1.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者。
    2.  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者。
    3.  外役監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期日,並令其定時回報。經奉准延期返監者,於返監之後,應補提出「事故證明」,若係住院者,則需醫院證明。

  3. 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者,外役監應即以脫逃罪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偵辦及通知返家當地警察機關,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另應依規定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