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使用與保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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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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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入矯正機關執行時,可否購買物品?有限制規定嗎?
- 入矯正機關執行時,攜帶之金錢應交由機關代為保管,並給予保管金及勞作金手摺,用以登載機關內之購物及其他支出紀錄。
- 收容人向矯正機關消費合作社申購之物品種類區分為「一般性物品」(食品類)與「非一般性物品」(電器、電池、棉被等非食品類)。販售物品價目明細表詳列各項物品品名與售價,以低於市價販售,並於機關接見室及場舍公開,使外界及收容人知悉。
- 矯正機關基於維護秩序與安全,一般性物品每人每日消費以新臺幣(以下同)300元為限。另年節(指端午節、中秋節當日及除夕至初三)每日消費金額以600元為限。又當日消費金額未達上限者,不得累計合併使用。
- 非一般性物品消費金額分別超過300元及600元時,須分別經教區科員及機關首長核准後,始能購買。
【問2】想要領回保管物品或保管金,該如何申請?
- 申請方式與程序:
- 收容人或其親屬親自申請:由收容人或其親屬向機關提出申請,詳填領出物品名稱、指定領回人與使用理由,經核准後,確認相關證明文件、印章、委託書及核對領回保管金(保管物品)金額(品項、數量)無誤後,當面點交並簽名具領。
- 利用網路申請:請至「法務部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eservice.moj.gov.tw)申請,機關接收後將申請案件轉送承辦人員,審核確認收容人或其親屬相關證明文件、印章及委託書影本無誤後,郵遞通知申請人到機關領回保管金(保管物品)。
- 禁見被告申請領回保管物品,經法院或檢察署同意後,按程序一之(一)辦理。
- 申請領回保管金或保管物品,收容人仍在矯正機關內者,應經其書面同意;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者,領回人並應備妥該收容人委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問3】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時沒錢返家,該怎麼辦?
收容人釋放前,倘返鄉車資不足,得向機關索取「更生保護申請表」,經審查核准後,填具「收據」,由更生保護會資助返鄉旅費;如為身心障礙,經評估無法自行返家者,由機關先行聯繫其親友至機關接返,倘屬無法自理生活,且無家可歸者,則聯繫更生保護會或社政單位協助安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