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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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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家探視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06
  • 資料點閱次數:4579

 

【問1】收容人親屬喪亡時,如何辦理返家奔喪?

  1. 要件: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機關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2. 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返家奔喪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 死者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之戶籍登記)
    2. 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3. 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3. 申請期間:於死者亡故日起至喪葬(出殯)2日。
  4.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系統(https://eservice.moj.gov.tw)」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
  5. 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收容人之戶政文件。

【問2】收容人親屬病危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1. 要件: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有生命危險時,得經機關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2. 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病危返家探視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 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2. 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3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
    3. 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3. 申請期間:於醫療機構開立之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生命危險文件之3日內。。
  4.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系統(https://eservice.moj.gov.tw)」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
  5. 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友可免附收容人之戶政文件。

【問3】收容人親屬病危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1. 要件:因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所列災害(例如風災、水災、震災、火災等),致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遭受重大傷害時,得經機關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2. 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災害返家探視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 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
    2. 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之文件。
    3. 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3. 申請期間: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
  4.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系統(https://eservice.moj.gov.tw)」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
  5. 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機關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收容人親屬可免附收容人之戶政文件。

 

【問4】返家探視的申辦文件,一定要親自到機關遞交紙本嗎?

為達簡政便民,並提升返家探視之辦理效率,因此收容人親友申辦返家探視時,得以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傳送相關應備文件。

【問5】返家探視的日期能由收容人家屬或親友自行決定嗎?

矯正機關核准收容人返家奔喪(探視)之申請後,即儘速擇日安排相關戒護返家奔喪(探視)勤務。又基於機關人力運作及戒護安全等考量,因此返家奔喪(探視)的日期無法由收容人家屬或親友自行決定,惟針對申請返家奔喪之案件,機關原則上仍會在喪葬(出殯)前完成返家奔喪。

【問6】返家探視的日期能事先通知收容人家屬或親友嗎?

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因此返家奔喪(探視)的日期及時間無法事先通知收容人家屬或親友,惟機關於抵達返家奔喪(探視)地點前仍會通知收容人家屬或親友。

【問7】返家探視的交通及相關費用,是由收容人負擔嗎?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返家探視的交通及相關費用應由收容人負擔,負擔方式包含從收容人本人保管金扣款,或由收容人親友代為繳納等方式。

【問8】請問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規定為何?

  1. 申請條件:
    1. 移入外役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2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80%以上。
    2. 申請返家探視前2個月未受外役監施以監獄行刑法第86條第1項之懲罰均無違規紀錄且教化、操行成績均無減分紀錄。
    3. 申請返家探視前2個月未違反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11條第2項、第5項之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4. 無其他情形足認其於返家探視期間有脫逃或危害社會治安之風險。
  2. 次數:
    1. 113年2月1日修正施行前已在外役監執行之受刑人適用:
      1. 刑期未滿3年,每月1次。
      2. 刑期3年以上7年以下,每2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以上,得每月1次。
      3. 刑期7年以上15年以下而累進處遇進至第3級,每3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得每2個月1次;其進至第1級,得每月1次。
      4. 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每3個月1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1級,得每2個月1次。
      5. 無期徒刑,每3個月1次。65歲以上之受刑人,得每月申請返家探視1次,不受刑期及累進處遇限制。
    2. 113年2月1日修正施行後入外役監執行之受刑人適用:
      1. 外役監執行期間未滿6月,每3個月1次。
      2. 外役監執行期間6月以上未滿1年,每2個月1次。
      3. 外役監執行期間1年以上,每月1次
      4. 65歲以上之受刑人,得每月申請返家探視1次,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3. 應備文件:受刑人申請返家探視須檢附探視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關係證明文件、戶籍地或居住地相關文件、同意書。
  4. 返家探視期間:每次最多不得超過40小時,但遇有連續3日以上的紀念日或例假日時,得延長24小時。以上時間不包括在途時間,外役監應依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訂定在途期間,並告知受刑人。

【問9】請問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注意事項為何?

  1. 返家期間注意事項:
    1. 返家探視前均會發給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及「家屬聯絡簿」,供受刑人知悉返家探視期間應注意及遵守之規定,及供家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及到、離家時間。
    2. 受刑人獲准返家探視後應持返家探視證明書向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報到,並應於指定期日回監報到。
    3.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為限。
    4. 返家探視受刑人應主動回報到家及離家時間,並配合監使用電話、視訊或其他適當設備之查訪措施。
  2. 返家探視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時,應於原指定回監期日內向原執行外役監報告:
    1. 因天災、不可避之事變或其他重大突發事件,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者。
    2. 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者。
    3. 外役監接獲報告後,認有正當理由者,將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期日,並令其定時回報。外役監並應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前述回監期日,以外役監認定已無正當理由後之8小時為限。經核准延期返監者,於返監之後,應補提出「事故證明」,若係住院者,則需住院證明。
  3. 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者,外役監應即通報警察機關,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外役監將於2小時內檢具相關事證向該管檢察署通報。另受刑人先前於外役監逐月逐級縮短之刑期亦將全部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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