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監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1
- 資料點閱次數:3976
【問1】受刑人親友可以申請讓受刑人移到比較近的監獄,以方便日後去監獄辦理接見嗎?
考量部分受刑人家屬因年邁、年幼或健康因素致不克遠途跋涉至受刑人執行監獄辦理接見,因此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申請移到有助於其年邁、年幼或有其他健康因素之家屬更加便利辦理窗口接見之指定監獄:
- 受刑人之父母、配偶年滿65歲或有子女未滿12歲。
-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疾病或身心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
【問2】承上題,受刑人親友要怎麼申請這類型的移監?
- 受刑人如有這類型的移監需求,應填寫申請移監審核表,並檢具最近1個月內之戶籍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家屬關係及戶籍地之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向執行監獄相關科室提出申請。
- 受刑人之親友亦得向受刑人執行監獄提出移監的申請,即將前述之證明文件遞交予執行監獄指定窗口。窗口收件後,會儘速將接獲之申請文件轉交予受刑人,並記明接獲及轉交之時間,然後請受刑人依前項之規定程序辦理。
- 為達簡政便民,因此受刑人之親友遞交申請移監相關證明文件時,得以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傳送予執行監獄指定窗口。
【問3】受戒治人申請移所程序為何?其所需條件及規定為何?
- 不一定。有可能因受刑人資格條件不符;或指定移入之監獄條件不符或難以繼續收容受刑人等情形,而否准移監申請。
- 受刑人因有前述移監需求,而向監獄申請移監者,執行監獄會先就受刑人之資格條件進行初步審核,如受刑人符合下列規定,執行監獄會將檢附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矯正署審查:
- 新入監執行已逾3個月或由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6個月。
- 殘餘刑期逾4個月。
- 無假釋案件在審查中。
- 矯正署會根據監獄陳報之資料,進行准否移監之審查,經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核准移送指定之監獄:
- 受刑人符合指定之監獄收容標準。
- 指定之監獄收容人數未逾核定容額。
- 執行監獄與指定之監獄非屬同一直轄市、縣(市)。
- 指定之監獄無重大施工、修繕;或急迫之安全或衛生危險。
- 受刑人指定之監獄不符前述(一)、(二)、(四)之情形者,矯正署得依受刑人意願,核准移送與指定之監獄在同一地區之其他監獄。受刑人親友如不清楚同一地區之劃分方式,得逕向執行監獄總務科詢問。
【問4】請問申請到外役監獄執行的條件為何?
- 外役監遴選受刑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 積極資格
-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 刑期7年以下;刑期逾7年未滿15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3級以上;刑期1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1級。
- 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上開條件係指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之人員。
- 有脫逃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 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之行為。
- 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
- 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 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遭停止其監外作業。
- 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 重度肢體障礙。
- 消極資格: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 犯刑法第161條之罪。
-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 累犯。
- 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 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問5】請問如何申請到外役監獄執行?
- 目前外役監受刑人遴選作業每季辦理1次,受刑人可依機關公告,向管教人員提出申請,經機關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符合及評比初核積分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覆核。
- 矯正署覆核參與遴選受刑人之積分,並依積分高低序次提請外役監遴選小組審議,審議決定須經遴選小組出席委員2分之1以上同意行之,並依受刑人志願及外役監需求缺額辦理分發作業。
- 收容男性之外役監有八德外役監獄、明德外役監獄、自強外役監獄、臺東戒治所附設臺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臺中監獄附設臺中外役分監及屏東監獄附設屏東外役分監;收容女性之外役監則為臺中女子監獄附設臺中女子外役分監及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
【問6】受刑人移監的日期能事先通知家屬嗎?
- 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因此受刑人移監的日期及時間無法事先通知受刑人家屬,惟移出監獄仍會於移監作業完成後3日內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並作成紀錄。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前述家屬或最近親屬如有數人,移出監獄得僅通知其中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