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與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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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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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出境逾兩年致戶籍被除籍,對於收容人有何影響?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規定,在臺無戶籍者,無法加入健保。未納入健保之收容人罹病時,接受公醫或自費門診治療。
【問2】被除籍之收容人,如何恢復戶籍,以辦理投保事宜?
- 持中華民國護照入海關者:
- 提供護照資料內頁(基本資料與相片頁)及最近一次蓋有海關入境章戳頁面之影本。
- 收容人填寫委託戶政機關代為恢復戶籍於監獄之同意書1份。
- 非持中華民國護照入海關者:
- 由收容人親友備妥收容人委託書、在監證明、2吋彩色照片1張、身分證影本等文件,以及規費400元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辦入國許可證副本,再寄予收容人。
- 收容人填寫委託戶政機關代為恢復戶籍於監獄之同意書1份。
- 收容人備齊上述文件,書寫報告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機關函請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恢復戶籍,再依規定辦理健保投保事宜。
【問3】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會得到哪些醫療照護?
- 矯正機關提供之醫療照護,如下:
- 預防保健:實施健康檢查,對於罹慢性病或特殊疾病之收容人列冊追踪。另對收容人實施衛生教育,預防疾病發生。
- 疾病治療:收容人身體不適,將由醫師診察治療,提供妥適的醫療照護。
- 傳染病防治:新收時,即實施傳染病血液篩檢(檢驗有無罹患愛滋病或梅毒)及胸部X光篩檢,以達及早發現,及時治療之效。另各機關每年固定辦理1次擴大篩檢,以增加防治效能。
【問4】罹患慢性疾病者於矯正機關收容期間,可否獲得治療?
- 目前多數收容人已納入全民健保,醫療院所亦進入矯正機關開設各科門診。又無法使用健保醫療者,則由公醫看診,故收容人如有看診需要,可向場舍主管報告後掛號,即可獲得妥善治療。
- 慢性病者需長期服藥,可在機關內申請看診領藥。惟為利快速銜接治療,可向原治療醫院申請各類診斷書、病歷摘要及用藥紀錄等,提供機關參考。
- 如在矯正機關內無法妥善治療,醫師會建議安排戒護外醫或移送病監,親屬毋須過度擔心。病況嚴重時,機關亦會斟酌申請保外醫治,以應需求。
【問5】收容或執行期間,倘有服用藥物之需求時,如何處理?
- 二代健保實施後,已有醫療院所進入矯正機關開設門診,如因罹患疾病有須服用藥物者,得於機關內門診就醫,並依醫囑服用藥物。
- 收容人進入機關時得攜帶藥品,藥品應備有完整之藥袋包裝或處方箋可供辨識,藥袋包裝之標載應包括病患姓名、藥品名稱、藥品單位含量及數量、藥品用法及用量、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及地址、調劑者姓名以及調劑或交付日期,經機關核對後發給使用。須施打胰島素者,應備妥診斷證明書、處方箋、針具及須使用之藥品。
- 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之藥品,卻無法於機關取得者,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親友送入藥品。外袋包裝需完整未經拆封,並有完整標示之藥袋、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等,以收容人本人之藥品為限。
- 送入方式:收容人親屬得以郵寄、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或其他經機關許可之方式送入。並須備妥處方箋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機關規定之程序申請核准後始得送入。
- 藥品若不符前揭規定,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許可字號、或有標示不明及包裝破損等情形時,矯正機關將會拒收。
- 拒收藥品之處理原則:
- 收容人得自費將藥品寄至指定處所,或請親友至機關領回。
- 如收容人不為處理,機關得將藥品逕為銷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問6】矯正機關內收容人是否納入健保?需要繳交健保費用嗎?
矯正機關收容人納入健保分析:
- 四類三目(由法務部補助保險費):執行期間逾 2 個月之受刑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學生及刑法第 91 條之 1 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保險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 非四類三目(自行付費納保):被告、受觀察勒戒人、少觀所收容少年、民事被管收人及應執行期間 2 個月以下之受刑人。
- 不符保險資格,無法納保: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規定之本國籍收容人,以及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規定之外籍收容人。又外籍收容人若領有居留證且在臺居留期間滿六個月者(以移民署資料為準),得納入健保。
【問7】具有健保的收容人看診是否需要繳費?費用如何處理?
- 收容人負擔看診費用,如下:
- 掛號費:機關內門診0至100元不等,依醫院訂價而異。
- 部分負擔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基層醫療單位層級計收。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規定,凡重大傷病、分娩及山地離島地區免部分負擔。
- 住院費:依住院時間負擔10%至30%。住院時間愈久,負擔比率愈高。
- 收容人無法繳納掛號費或部分負擔費用時,矯正機關將會由其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持續扣款、催繳或通知其家人繳費。收容人出監(院、所、校)仍有欠費者,則由合作醫院(診所)催繳。
【問8】收容人入矯正機關前健保費用有欠繳情形,法務部是否會代繳?
- 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保安處分或保護處分,且期間逾 2 個月之收容人(屬四類三目收容人),其保險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全額補助。但不論係屬四類三目收容人或其他保險類別之收容人,其入矯正機關前之健保費如有欠費情形時,法務部均不會代繳。
- 四類三目收容人如因欠費遭鎖卡,健保署將於其入矯正機關後予以解卡,不致影響其入機關後使用健保醫療之權益。
【問9】沒有納入健保的收容人如何就醫?費用由誰負擔?
- 受刑之執行2個月以下,且符合健保資格者,應自行持續納保,並繳交保費,以免健保中斷。如已加保未領卡或卡片遺失、毀損等,入機關前應儘速補辦健保卡,以維權益。
- 收容人如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資格致無法加入健保者,於矯正機關內罹病時,機關會另行延聘醫師提供診療,或由合作醫療院所提供公益門診。惟如有戒送醫院診治之情形者,費用由收容人自行負擔。至於符合清寒補助條件者,可申請醫療補助。
- 具有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資格之收容人,因刻正申辦而無健保卡、辦理投保中、不在保或積欠健保費用遭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時,得先以健保身分就醫,後續由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及矯正機關,輔導其納保或辦理欠費分期繳納等措施。
【問10】收容人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時,卻罹患疾病需要就醫時,如何處理?
-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收容人就醫時應自行負擔掛號費用,以及門診、急診或住院等相關醫療費用,收容人如有經濟困難,無力向醫療機構繳納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者,得循下列方式辦理:
-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規定情形者,得檢具相關資料,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請無息貸款。。
- 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由機關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診治:
- 申請期限:接受診治前或接受診治後三個月內。
- 應備文件:最近一年內村(里)長所開具之清寒證明、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等資料。
- 收容人之經濟困難狀況於認定之日起六個月後仍未改善,仍有就醫需求者,須重新提出申請。
- 經認定符合經濟困難無力支應醫療費用之收容人,於接受診治療程結束後六個月內,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得支付醫療費用者,機關得自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將追繳為收容人延請醫療機構或醫師施行醫療衍生之費用:
- 提供不實之資料。
- 隱匿或拒絕提供機關要求之資料。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證明文件。
【問11】收到機關公文告知應繳交醫療費用,要如何處理?
- 目前矯正機關內備有各類健保門診,但看診時仍需自費負擔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不具健保資格的收容人除公醫門診外,其餘醫療亦需自費,如收到相關催繳公文,應依限繳納。
- 收容人親友得將醫療費用送入予該收容人,俾利辦理相關醫療扣款事宜。送入之方式請參閱「陸、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
【問12】收容人於何種情形下可以戒護外醫?會通知親屬嗎?
- 收容人現罹疾病,經醫師診療,如診斷(依實際病情需要、醫護人員、醫療設備等因素)在機關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得由醫師開立建議轉診單,或由收容人提出自費外醫報告,經核可後戒送外醫。
- 收容人住院或依病情需要,機關會通知親屬前往探視(禁止接見收容人應經案件繫屬院檢同意)。各項侵入性檢查、手術亦須親屬配合前往醫院,簽署同意書。
- 探視親屬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並於規定接見時間內前往醫院探視。
【問13】收容人可否指定戒護外醫時間及醫療院所呢?
- 按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規定,收容人戒護移送醫療院所就醫之時間及處所,由矯正機關依其就醫需求及安全管理之必要指定之;收容人不得自行指定。爰此,收容人如有戒護外醫需求,不論住院或門診,均係由機關指定就醫時間及醫療院所。
- 收容人戒護住院時,優先安排入住於戒護病房;無戒護病房時,以入住於健保病房為原則。醫院不得向收容人收取病房費用差額。
【問14】請問受刑人保外醫治條件及申請程序為何?
- 保外醫治之條件:
- 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經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後,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其有緊急情形時,監獄得先行准予保外醫治,再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者,得準用前條之一般保外醫治規定。
- 保外醫治程序可分為一般保外醫治及緊急保外醫治等2種,分述如下:
- 一般保外醫治:機關檢附診斷書等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經審核核准後,通知受刑人親屬至檢察署辦理具保相關事宜。
- 緊急保外醫治:機關檢附診斷書、病危通知書等證明文件,由機關首長核定,並函請檢察署依職權處分,再通知受刑人親屬至檢察署辦理具保相關事宜,完成後函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 受刑人保外醫治條件、辦理程序及審查作業流程:
- 受刑人病況符合監獄行刑法第63條規定,且符合「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之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其保外醫治:
- 罹患致死率高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 衰老或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障礙嚴重而無法自理生活,在監難獲適當醫治照護。
- 病情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住院治療。
- 肢體障礙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復健。
- 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之危險。
- 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
- 機關辦理程序與審查:
- 各矯正機關於陳報保外醫治前,須戒送受刑人至醫療機構就診或住院,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診斷書、病歷摘要),並先參酌醫囑,以及評估下列各種情形:
- 病況嚴重性。
- 疾病治療計畫。
- 生活自理能力。
- 親友照顧能力或社福機構安置規劃。
- 在前項評估中,必要時,監獄得委請其他專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協助評估。
- 受刑人向監獄請求保外醫治者,監獄需交由醫事人員,依其病況是否符合「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之各款情形之一者、於陳報保外醫治前,須戒送受刑人至醫療機構就診或住院,取得診斷書、病歷摘要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參酌醫囑評估其病況嚴重性、疾病治療計畫、生活自理能力等規定審酌辦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受刑人。
- 各矯正機關於陳報保外醫治前,須戒送受刑人至醫療機構就診或住院,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診斷書、病歷摘要),並先參酌醫囑,以及評估下列各種情形:
- 綜合上開情形判斷是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63條之保外醫治構成要件。又除有緊急情形得由機關核准辦理先行保外醫治外,其餘依法均須由機關陳報「保外醫治報告表」,詳述其病況、疾病治療計畫、生活自理能力、親友照顧能力或社福機構安置計畫等,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辦理。
- 受刑人病況符合監獄行刑法第63條規定,且符合「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之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其保外醫治:
- 被告如罹重病,在所內不能為適當之治療,由機關檢具診斷書等資料,報請該管法院裁定,或檢察官處理。是以,被告尚無保外醫治之適用。
【問15】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應行注意事項為何?
- 保外醫治受刑人於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 應依照醫囑接受治療。
- 不得無故擅離或變更原醫療機構或處所。如因病情治療或照護需要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執行監獄申請核准變更醫療機構或處所。但情況急迫時,保外醫治受刑人得先自行變更,並於五日內陳報原執行監獄並申請核准。
- 應主動與監獄保持聯繫,不得無故失聯。
- 於監獄訪察人員訪視時,應就其健康、就醫或照護、居住、生活狀況等情形提出報告,並提供醫院診斷書等證明文件。
- 除維持日常居住及生活所必需外,未經監獄核准,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不符或顯然無關之活動。
- 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 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
- 監獄對於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上述所列各項應遵守事項之處理方式:
- 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上述所列應遵守事項者,監獄應先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監獄得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 但是,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上述所列應遵守事項,其情節重大,或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未依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等情形之一者,監獄得逕行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 保外醫治期間不計入刑期。未痊癒者,每月應檢附診斷書,由監獄視病情需要辦理展延。
- 保外醫治期間,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時,應依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再返回機關執行殘餘刑期。
【問16】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死亡,其親屬應辦事項為何?
- 持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之地檢署辦理交保金領回事宜。
- 持死亡證明書前往受刑人執行之矯正機關,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死亡之查核程序,以及除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