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監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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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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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受刑人親友可以申請讓受刑人移到比較近的監獄,以方便日後去監獄辦理接見嗎?
考量部分受刑人家屬因年邁、年幼或健康因素致不克遠途跋涉至受刑人執行監獄辦理接見,因此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申請移到有助於其年邁、年幼或有其他健康因素之家屬更加便利辦理窗口接見之指定監獄:
- 受刑人之父母、配偶年滿65歲或有子女未滿12歲。
-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疾病或身心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
【問2】承上題,受刑人親友要怎麼申請這類型的移監?
- 受刑人如有這類型的移監需求,應填寫申請移監審核表,並檢具最近1個月內之戶籍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家屬關係及戶籍地之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向執行監獄相關科室提出申請。
- 受刑人之親友亦得向受刑人執行監獄提出移監的申請,即將前述之證明文件遞交予執行監獄指定窗口。窗口收件後,會儘速將接獲之申請文件轉交予受刑人,並記明接獲及轉交之時間,然後請受刑人依前項之規定程序辦理。
- 為達簡政便民,因此受刑人之親友遞交申請移監相關證明文件時,得以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傳送予執行監獄指定窗口。
【問3】受戒治人申請移所程序為何?其所需條件及規定為何?
- 不一定。有可能因受刑人資格條件不符;或指定移入之監獄條件不符或難以繼續收容受刑人等情形,而否准移監申請。
- 受刑人因有前述移監需求,而向監獄申請移監者,執行監獄會先就受刑人之資格條件進行初步審核,如受刑人符合下列規定,執行監獄會將檢附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矯正署審查:
- 新入監執行已逾3個月或由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6個月。
- 殘餘刑期逾4個月。
- 無假釋案件在審查中。
- 矯正署會根據監獄陳報之資料,進行准否移監之審查,經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核准移送指定之監獄:
- 受刑人符合指定之監獄收容標準。
- 指定之監獄收容人數未逾核定容額。
- 執行監獄與指定之監獄非屬同一直轄市、縣(市)。
- 指定之監獄無重大施工、修繕;或急迫之安全或衛生危險。
- 受刑人指定之監獄不符前述(一)、(二)、(四)之情形者,矯正署得依受刑人意願,核准移送與指定之監獄在同一地區之其他監獄。受刑人親友如不清楚同一地區之劃分方式,得逕向執行監獄總務科詢問。
【問4】請問申請到外役監獄執行的條件為何?
外役監遴選受刑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 積極資格:
-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3個月。
- 有悛悔實據且3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所稱之有悛悔實據,應審酌受刑人之下列情狀,足認其有改悔向上:
- 本案自首情形。
- 個人犯罪所得沒收追徵情形。
- 與被害人和解修復情形。
- 處遇參與程度。
- 其他相關事證。
- 受刑人依個別處遇計畫應受治療性處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認非屬於前項之有悛悔實據:
- 應受毒品犯處遇者,未完成基礎處遇或未參與進階處遇達48小時以上。
- 應受酒駕犯處遇者參與處遇未達24小時。
- 應受性犯罪處遇者未達再犯風險顯著降低之評估。
- 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所稱在監行狀善良,應審酌受刑人之下列情狀,足認其在監表現良好:
- 受獎勵情形。
- 受懲罰情形。
- 其他相關事證。
- 受刑人1年內曾受監獄施以監獄行刑法第86條第1項之懲罰,認非屬於前項之在監行狀善良。
- 所稱適於外役作業,應審酌受刑人之下列情狀,足認其能從事外役作業:
- 專業技能。
- 作業情形。
- 身心健康狀況。
- 其他相關事證。
- 受刑人現罹法定傳染病、現受和緩處遇者,認非屬於前項之適於外役作業。
- 所稱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應審酌受刑人之下列情狀,足認其在外役監行不致於危安:
- 社會及家庭支持程度。
- 再犯風險。
- 其他相關事證。
- 受刑人在監執行中有脫逃或暴動之行為,認非屬於前項之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 消極資格: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
- 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犯刑法第135條第4項後段、第136條第2項致重傷、第161條、第302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第303條、第32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後段、第330條第1項、第333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47條第1項、第348條之1之罪。
-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第4條第2項至第4項之罪。
- 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1項至第3項之罪。
- 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第2項、第35條第2項、第3項犯同條第2項、第36條第3項、第4項犯同條第3項之罪。
-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犯同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14條第3項、第4項之罪,不在此限。
-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之罪。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 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罪,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 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人口販運罪。
- 犯前十款以外,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列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
- 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 執行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或假釋中再犯罪之徒刑。
- 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 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5年。
【問5】請問如何申請到外役監獄執行?
- 機關依法務部矯正署之通知,公告並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申請。
-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指定專人彙整資料,由單位主管、業務承辦人或其他適當人員至少3人以上組成審查小組,依規定辦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資格之審查作業。
- 綜合審查結果並邀請外界相關之學者、專家至少1人參與討論後,作成初步審查意見送機關首長核閱,依限將相關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問6】受刑人移監的日期能事先通知家屬嗎?
- 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因此受刑人移監的日期及時間無法事先通知受刑人家屬,惟移出監獄仍會於移監作業完成後3日內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並作成紀錄。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前述家屬或最近親屬如有數人,移出監獄得僅通知其中1人。

